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872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石開明選任辯護人邱顯智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開明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叁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石開明(下稱被告)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第305條恐嚇罪、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3年6月3日執行羈押,至103年9月2日,因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先後於103年9月3日、103年11月3日及104年1月3日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3月3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唐光義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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