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盗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482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宗諭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 律師
謝尚修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盗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宗諭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宗諭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同法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日後之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103年12月25日裁定自103年12月3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至104年2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報(104年2月因無30日,依民法第121條第2項,以2月之末日即28日為期間之末日)。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3月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林榮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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