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1號抗告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莊榮兆人樓之1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36號判決提起上訴時,一併對上訴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81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時,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若未繳納,法院得定期命其補繳,逾期不繳,法院得裁定駁回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42條第2項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103年度聲字第181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游文科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