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信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信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王信緯因犯共同詐欺取財罪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附表:受刑人王信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04月初起至│101年04月間某日起至│││101年06月06日止│101年05月24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7947、│102年度偵字第19854號│││19010、19237、21888││││、2303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880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61││實│││號││審├──────┼──────────┼──────────┤││判決日期│103年01月08日│103年12月03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880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61││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1月08日│103年12月0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021號│104年度執字第1925號│││(臺中地檢103年度歸│(接續執行,104年12│││緝字第78號)│月13日刑期屆滿)│││(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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