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寶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永宏 被上訴人即原告德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文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24,47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