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陳艷美 訴訟代理人 羅廷淦 被告 楊朝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97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楊數盈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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