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昱翔(原名黃昱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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