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5527號債權人 邱圳源江山氣球商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柯知余柯如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請求利息之計算方式及利率為何。
㈣請釋明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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