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552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賴榮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素英陳蕙芷陳蕙苹陳蕙萱 、陳月云、 陳柏丞陳金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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