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毒抗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毒抗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毒抗字第220號抗告人即被告 江成春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裁定(102年度毒聲字第6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裁定以:被告江成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2年5月15日下午4、5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4樓頂樓加蓋,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霧化氣體之方式,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當時經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1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檢體編號:068045號)各1紙附卷可稽,原審依檢察官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從事茶葉買賣業已久,今年7月2日到中國北京市購買一戶店面,預定日後開店用,同時也付了陸拾萬元人民幣,目前在辦移轉手續中,抗告人目前犯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裁定勒戒確定,因購屋款在短時間內要付清,同時北京、上海我還有數佰萬元貸款未收,經勒戒完成後,可能屋款會受到違約沒收訂金等,懇求法官給我最後一次自新機會,撤銷原裁定,更改判決刑期讓我罰金,或是延期二個月,辦理購屋手續、收款等,我一定會自動去報到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當時經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1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檢體編號:068045號)各1紙附卷可稽,應可認被告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是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予認定。再查施用毒品者,法院應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係法律規定之強制處遇程序,法院並無就個案情節斟酌改判罰金或延期執行觀察、勒戒之權限,抗告意旨所稱各節,自非適法事由。從而原審裁定抗告人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並無不當。本件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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