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3號原告 陳哲維 被告 林智瑛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離婚事件,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轄。為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所明定。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戶籍為台中市○里區○○路○○巷○○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原告之起訴稱被告為台中市私立育英幼稚園之負責人,自民國100年9月14日自父母家中離開之後,下落不明,業經原告報警協尋,原告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出履行同居、離婚之訴,有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該院101年度婚字第122號判決等影本在卷可憑,足認兩造之住所地、經常共同居住地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居所地均未在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及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被告之住居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