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77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 告 邱夢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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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金│計息起迄時間│計息利率│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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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陸仟零叁拾元│自民國一0五年十一│週年利率百分│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七點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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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壹萬玖仟伍佰壹││週年利率百分│
││拾捌元││之十二點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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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壹萬伍仟壹佰陸││週年利率百分│
││拾肆元││之十四點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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