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744號
原 告 吳冠成
被 告 徐子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27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
)10萬元,且約定於同年8月27日前償還,原告並匯款至被
告設於兆豐銀行豐原分行之帳戶,然被告借期並未償還上開
借款,原告屢次催討未果,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
文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
105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被告則辯稱:上開借款已於105年6月償還,且已取回所
簽發之本票云云。
二、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匯款單1張(本院卷
32頁)及與被告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為證(本院卷7-14頁
),被告亦不否認有向原告借貸10萬元之事實,故堪信原告
上開主張兩造間有10萬元之借貸關係一事為真實。至於被告
抗辯已於105年6月份還款云云,則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供調查
,況且,根據原告提出與被告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顯
示原告於105年8月30日起至9月23日間,仍持續向被告催討
返還上開借款,而被告初始以其自身亦遭人倒債,盡快歸還
等理由,而搪塞原告,爾後則不回應原告傳遞之訊息,此有
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為證(本院卷33-35頁),倘若如被
告所辯已於105年6月償還云云,則面對原告無端再次索討歸
還,被告豈容有再應付拖延歸還之詞,被告上開辯稱,實不
足信之。
三、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
法定遲延利息,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