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 郭品芮郭柔均
黃思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負二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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