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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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72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明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101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陳俊明男39歲(民國62年
9月13日)」部分,應更正為「陳俊明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陳俊明男39歲(民國62年9月13日)」部分,顯係誤載,應更正為「陳俊明
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而衡酌該漏載與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並無影響,依據前揭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