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51號原告 賴奕成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監理站於民國102年3月21日所為之竹監新四字第裁51-Z6C01079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105條、第57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即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本件應以「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為被告,並表明代表人姓名 柯武 (所長)】,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並於補正時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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