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1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漢全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易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所為一○三年度易字第一一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漢全因毀損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以103年度易字第1120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章曉文法官李子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