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10號聲請人 曾榮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破產標的(破產財團財產)金額暫依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財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4,829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應依期限補繳。
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不得以資產負債表代之),其內容應記載: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其相關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清冊」,其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性質(如信用卡消費款、房屋貸款、貨款、借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等詳為記載,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本票、有無連帶保證人等)註明,另應附該債權及擔保等相關之證明文件影本(按聲請人已提出之債權人名冊,關於發生原因、清償或執行情形均無記載,且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人清冊」,其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債務人之全體債務人及債務之名稱、性質(如薪資債權、借款債權、不當得利債權、損害賠償債權等)、數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為註明,另應附其各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無債務人亦應製作載明無債務人)。
五、提出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向財政部國稅局申請101及102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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