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36號原告樺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慶隆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 律師被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訴訟代理人 楊承運
吳佩軒 施瑋婷 律師 劉韋廷 律師複代理人 王奕仁 律師
林秉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高肇濃 」之記載,應更正為「高慶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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