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1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漢全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必要情形,應再開辯論,爰為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子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1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漢全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必要情形,應再開辯論,爰為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子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