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林承志 被告 張芳民
劉尹傑
( 鍾東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4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黃傅偉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