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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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21號上訴人丙○○
乙○○甲○○被上訴人丁○○上訴人與丁○○間分割共有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70,526元,應繳裁判費為152,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柯盛益法官林勇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