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7號上訴人乙○○
4號3樓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乙○○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查,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乙○○提起第一審之訴,業經原審判定為無理由而駁回該部分之訴訟,是上訴人乙○○對原審判決並無上訴利益,自不得提起上訴,依前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