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戴韻玲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語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