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9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