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545號異議人乙○○○債權人甲○○異議人因債權人甲○○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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