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13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68號原告 李明熹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民國111年4月21日府勞跨國字第11101025101號裁處書,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5萬元)均撤銷,既屬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再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市桃園區,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吳坤芳法官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