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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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一四七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裁定續行清算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板森企業有限公司前固已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然因發現尚有可供分派之財產即坐落台中縣豐原市○○里○○路○○○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面積一一三二.五平方公尺,現值新台幣三十一萬五千二百元),爰依法聲請裁定續行清算事務等語。
二、惟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重行分派,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板森企業有限公司前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八十二年度司字第一八六號卷宗查閱無誤,玆該公司於清算完結後,既發現尚有可以分派之前揭財產,則利害關係人自應類推適用上開法文意旨,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方屬妥適,乃聲請人竟聲請本院裁定准予續行清算,與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舜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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