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普悅電器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普悅電器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普悅電器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繁雜,致無法於展期之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並提出本院民事函一件及民事裁定二件為證,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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