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6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千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於偵查中(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67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千元並由被告自行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因被告涉嫌搶奪等案件由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傳喚並未到庭,具保人於收受傳票後亦未帶同被告到庭,再經本院命警前往被告位於新竹縣○○鄉○○街○○號住處及新竹縣○○鄉○○路○○號3樓之居處拘提均無著,有被告戶籍資料、本院拘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而被告目前亦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表1份存卷可考,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方鴻愷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