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2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陳偉民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江靜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