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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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二號
原告丁○○
丙○○右二人訴訟共同代理人乙○○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九訴字第二一七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鍾堯航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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