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八О號
原告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黃峻隆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