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О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二五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月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