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О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零點捌公克)為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二十時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八公克)。
茲因被告施用安非他命之行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前述安非他命一包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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