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73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弘宇
羅元宏 戴妤倫 李佳樺 林承恩 周珈安周易陵 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林華慶 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454元(計算式:84.42×
1292+397.06×890=46245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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