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4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453號
原   告 宗瑩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貴蘭
訴訟代理人  鄭力嘉
被   告  盧木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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