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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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建上更(一)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4號上訴人嘉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複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被上訴人卓仕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1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8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9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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