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3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31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2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第一項關於書證部分應予補充「查獲現場照片五張」、另補充「扣案之粉末,經送驗結果,包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87公克,空包裝重0.29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8月27日調科壹字第09823023060號鑑定書一份在卷為憑」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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