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323號抗告人 林凱帆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937號),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林凱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提起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