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259號再抗告人 孫明正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87
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孫明正因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先後經判處如第一審裁定附表(即受刑人孫明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第一審依再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第一審裁定主文所示,其裁量職權之行使並無違法或不當,而予維持,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尚無違誤。
二、再抗告意旨略以:第一審裁定之量刑減幅過少,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另參照其他類似裁判,請依責任遞減等原則,予其自新機會,重為最有利之應執行刑裁定等語。係就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又個案情節不同,不得比附援引,再抗告意旨以其他個案裁判,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