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258號再抗告人 楊宗諭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94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楊宗諭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處如第一審裁定附表(即受刑人楊宗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第一審依再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第一審裁定主文所示,其裁量職權之行使並無違法或不當,而予維持,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尚無違誤。
二、再抗告意旨略以:其所犯皆屬微罪,第一審定應執行刑之裁量違反比例及公平原則,顯屬過苛,請參照其他類似裁判,重新為合理公平之裁定,予其自新機會等語。係就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又個案情節不同,不得比附援引,再抗告意旨以其他個案裁判,請求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