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再審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250號再抗告人 邱盛東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64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再抗告人邱盛東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648號刑事裁定,駁回其抗告在案,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梁宏哲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