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訴緝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七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素珍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訴緝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七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素珍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