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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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股票所獲利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13號上訴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重訴字第213號返還買賣股票所獲利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叁佰零貳萬零叁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伍萬叁仟玖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