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3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13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中債權人大眾銀行信用卡債權、中國信託信用卡債權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如上開債權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資料。如尚未清償完畢,請將上開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更新後」之債權人清冊。
2.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6.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每月扶養 孫荷雅 8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8.受扶養人孫荷雅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9.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宏利、國寶人壽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⒑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房屋貸款費、醫療費(包含聲請人母親醫療支出)證明資料影本。
⒒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一小段821號土地登記謄本
、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5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⒓請提出機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
⒔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
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債權人 何郭惠金 、 莊高清 、 薛一慈 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提出上開民間貸款契約書影本。
⒕請釋明聲請人前配偶投資之貸款款項係以何人名義借貸,並提出該貸款契約書影本。
⒖聲請人95年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內載營利及
利息所得分別為3429元、2元係中國信託財產信託專戶,請說明信託之標的、價值及信託相關證明文件。
⒗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
利」所得183元、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執行」所得6994元原因為何。如上開所得係因「股息」所得,則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⒘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
利」所得438元、個人「執行」所得14231元原因為何。如上開所得係因「股息」所得,則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⒙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