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 賴月里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