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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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1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之財產清冊。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