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孟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被告林孟毅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因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及適用法條有誤,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規定之情形,爰依同法第452條改行通常程序,嗣被告於本院訊問中,經本院告知補充之犯罪事實及變更之適用法條後,對被訴犯罪事實自白不諱,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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