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20號原告 連梅靖 被告聯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川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5行中關於「給付退休金8,160,000元」記載,應更正為「給付退休金816,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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